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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先验知识何以可能(第1页)

伊曼努尔·康德被公认为近代最伟大的哲学家。他经历了七年战争[1]和法国大革命,但是他从未中断过在东普鲁士哥尼斯堡的哲学教学。他最突出的贡献是创立了他所自称的“批判的”哲学,这种哲学首先肯定这样一个事实,即存在各种各样的知识,然后探究这些知识是如何成为可能的。此外,又从这种探究所得的答案中,演绎出许多关于世界性质的形而上学的结论。这些结论是否有效当然值得怀疑。但康德无疑有两件事值得称道:第一,他认识到我们有一种先验的知识,这种知识不是纯粹的“分析的”,也就是说,有一种不是总与反命题自相矛盾的命题;第二,他确立了认识论在哲学上的重要性。

在康德之前,人们普遍认为任何先验的知识都必然是“分析的”。“分析的”一词的意思可以举例更好地说明。如果我说,“一个秃头的人是人”“一个平面图形是图形”“一个蹩脚的诗人是诗人”,我所做的就是纯粹分析的判断。在此判断中,我至少赋予了所说的主语两种性质,其中之一用来断言主语。上述这些命题都是普通得不足称道的,除非是一位准备一篇诡辩文的演说家;否则在实际生活中,这些命题永远不会被人们明确地提及。称它们为“分析的”,是因为谓语是仅由分析主语而得到。在康德以前,人们认为,一切判断只要我们肯定是先验的,就都属于这一类:在所有的此类判断中,都有一个谓语,而这个谓语只不过是它所断言的主语的一部分。如此说来,如果我们试图否定任何可认为是先验的事物时,就会陷入明确的矛盾之中。“一个秃头的人是不秃头的”这个命题断言一个人秃头,同时又对此加以否认,因此会自相矛盾。因此,在康德以前的哲学家看来,矛盾律?——?任何事物都不能同时具有而又不具有某种性质?——?足以确立一切先验的知识的真理。

休谟(1711—1776)在康德之前接受了“关于是什么使得知识是先验的这一问题”的普遍观点。他发现,有许多以前被认为是分析的事例,但所涉及的联系却是综合的,特别是那些因果关系事例。在休谟之前,至少理性主义者曾认为,只要我们有足够的知识,就可以使用逻辑方法从原因之中推演出结果。休谟论证说,这种推演是不可能的?——?现在一般认为休谟是正确的。因此,休谟将这个令人存疑的命题加以推论说:关于因果关系的问题,我们不知道有什么东西是先验的。受理性主义传统教育的康德,对休谟的怀疑论深感惶惑不安,他竭力为这一问题寻找答案。后来他发现,不仅因果关系,算术和几何的一切命题也都是“综合的”,也就是说,都不是“分析的”。所有这些命题中,对主语的任何分析都不能揭示谓语。他的经典例子是“7+5=12”这一命题。康德非常真确地指出,7和5必须被放在一起才能得到12。12的概念并不蕴涵于7和5之中,甚至都不蕴涵于把它们加在一起的想法中。因此,他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切纯粹数学都是综合的,尽管也是先验的。但是这一结论又提出了另一个新问题,康德曾试图找到解决这个新问题的办法。

康德在其哲学之始即提出“纯数学何以可能?”的问题,这一问题既饶有趣味又费力难解。对于这个问题,任何不是纯粹怀疑主义的哲学都必定要找到答案。纯粹经验主义者认为,我们的数学知识是通过归纳法从特定实例中得来的。我们已经知道,这种回答是不适当的,原因有二:第一,归纳法原则本身的有效性不能通过归纳法证明;第二,数学中的普遍命题,如“2+2=4”,显然只要考虑一个实例就能确定无疑地知道答案,而如果再列举其他例子来证明这一命题为真则是做无用功。因此,我们对数学上(逻辑学也是如此)的普遍命题的知识,必须用不同于“人皆有一死”式的(仅仅是可能的)经验概括的知识来说明。

这个问题的产生,是由于这样的知识是普遍的,而所有的经验都是特殊的。我们显然能预先知道一些有关未曾经验过的特定事物的真理,这似乎是很奇怪的。但是,逻辑和算术适用于这类事情,却是不容怀疑的。我们不知道一百年后谁是伦敦的居民,但我们知道任意两个人加上另外任意两个人,一共会是四个人。对于我们没有经验的事物,这种明显的预测事实的能力确实令人惊讶。在我看来,康德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虽然是无效的,但很有趣。然而,这使问题非常难以解答,不同的哲学家对它有不同的见解。因此,我们只能提出它最为简要的大致轮廓,但在康德派的一些代表人物看来,即使是这样的简要轮廓也会具有误导性。

康德所主张的是,在我们的所有经验中,有两个因素是必须加以区别的,一个由客体而来(我们所称的“物理客体”),另一个由我们自身性质而来。在讨论物质和感觉材料时,我们已经知道,物理客体与相关的感觉材料是不同的,感觉材料应该被认为是物理客体与我们自身相互作用的结果。至此,我们同意康德的观点。但康德的独特之处,在于他对我们自己和物理客体的分配比例的方式。他认为,感官所提供的原初材料——颜色、硬度等都来自客体,而我们所提供的则是在空间和时间中的安排及感官材料之间的所有关系,这些关系或许是因类比而产生,或许某一材料是另一材料的原因,以任何其他方式而产生的。他主张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是,我们对空间、时间、因果关系和类比关系,似乎具有先验的知识,但对实际的原始感觉材料却没有这种先验的知识。他指出,我们可以肯定,我们所将经验的任何事物都必定表现出我们先验的知识里已经肯定于它的那些特征,因为这些特征是由我们自身的性质而来的,因此任何事物都不能在没有获得这些特征的情况下进入我们的经验里。

康德认为,他称为“物自体”[2](thinginitself)的物质客体,本质上是不可知的;我们所能知道的,就是我们在经验中所拥有的对象,他称为“现象”。“现象”作为我们和物自体的联合产物,必然具有那些来自我们自身的特性,因此也必然符合我们的先验的知识。因此,尽管这一知识适用于所有实际的和可能的经验,却还不可以假定它适用于外界的经验。因此,尽管存在先验的知识,我们仍无法对经验中的一切不实际或不可能的客体有所知。康德以这种方式,试图平息调和理性主义者和经验主义者的论战。

除了可用以批判康德哲学的那些次要理由外,还有一个主要的反对意见,对任何企图用康德的方法来处理先验的知识的问题,这个反对意见似乎是极其重要的。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确信事实必然始终遵守逻辑和算术规律。但认为逻辑和算术因我们自身而生发,并不能解释这一点。我们的本性如同任何其他事物,是现有世界之中的一桩事实,我们不能确定它是否会保持不变。如果康德是对的,我们的本性可能会在明天发生大变,以致使“2+2=5”。他似乎从来没有想到过这种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完全摧毁了他迫切为算术命题证明的那种确定性与普遍性。的确,这种可能性在形式上与康德的观点是不一致的,康德认为时间本身乃是主体强加于现象的一种形式,所以我们的实在自我(real?self)不在时间中,也没有明天。然而,他还是不得不假定各种现象的时间次序是由种种现象背后那个东西的特点所决定的,此假定对我们论证的实质来说已经足够了。

此外,只要稍加反思,我们就可以明确认识到:如果我们的算术信念具有真理性,那么无论我们是否思考它们,它们都必然同样地适用于事物上。两个物体和另外两个物体必然构成四个物体,即使物体不能被人们经验到。我们如此断言,当然因为它在“2+2=4”的意义范围之内。它的真确性正如“两个现象加上另外两个现象构成四个现象”一样不容置疑。因此,康德的答案不仅未能解释先验命题的确定性,而且还过分地限制了先验命题的范围。

除了康德所提出的特别学说外,哲学家们之间流行一种非常普遍的见解,即把一切先验的都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是心灵的,它与我们必然采取的思考方式有关,而与外部世界的任何事实均无关。在前一章中,我们提到了通常称为“思维律”的三个原则。过去很自然地给它们如此命名,但现在却有充分理由认为这个名称是错误的。以矛盾律为例做出说明。这条定律通常用“任何东西不能既是又不是”的形式来表述,这是为了表达这样一个事实: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同时具有又不具有某种性质。因此,例如,如果有一棵树是山毛榉,那么它不可能又不是山毛榉;如果我的桌子是长方形的,那么它也不可能又不是长方形;等等。

我们之所以很自然地称这一组原则为思维律,原因在于我们是通过思维而不是外在观察来说服自己它是必然的真理。当我们看到一棵树是山毛榉时,我们无须再看一遍就能确定它是否又不是一棵山毛榉?——?只凭思维我们就能知道这是不可能的。然而,断言矛盾律乃是一条思维律,却仍是错误的。当我们相信矛盾律时,我们所相信的并不是我们的心灵天生必须相信矛盾律。这种信念是心灵反思的后续结果,心灵已经预设了对矛盾律的信念。对矛盾律的这种信念是对事物的信念,而不仅仅是对思维的信念。它并不是这样的信念?——?如果认为某棵树是山毛榉,就不能同时认为它又不是山毛榉;而是这种信念?——?如果一棵树是山毛榉,它就不能同时又不是山毛榉。所以矛盾律是说明事物的,而不仅仅是说明思维的;虽然对矛盾律的信念是一种思维,但矛盾律本身并不是一种信念,而是一种有关世上事物的事实。我们在相信矛盾法则时所相信的这些,如果它对世上的事物并不适用,那么即使我们强行把它认为真,也并不能使矛盾律免于成为假。这就说明,矛盾律并非思维律。

类似的论证也可以适用于任何其他的先验的判断。当我们判断“2+2=4”时,我们并非对自己的想法作出判断,而是对所有实际的或可能的成对事物作出判断。我们的心灵天生就相信“2+2=4”,虽然这是事实,但在断言“2+2=4”时,我们所断言的却并非这一事实。没有任何关于我们心灵构成的事实,能够使“2+2=4”为真。故此,如果我们先验的知识只要不是错误的,就不仅是关于我们心灵构成的知识,也必定适用于宇宙所包罗的一切事物,包括心灵的和非心灵的。

事实似乎如此:我们所有先验的知识都与各种实体有关,但确切地说,这些实体既不存在于精神世界,也不存在于物质世界。这些实体是可以由非实物名词来命名,是有着质量和关系的实体。例如,假定我在房间里。我存在,房间也存在,但是“在……里”(in)也存在吗?然而很明显,“在……里”这个词是有意义的,它表示我和房间之间具有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是某种东西,尽管我们不能以说我存在和房间存在的相同意义上来说这种东西的存在。“在……里”这种关系是我们可以思考和理解的,因为假如我们不能了解它,就不能理解“我在房间里”这句话的意思。许多追随康德的哲学家都认为,关系是心灵的作为,事物本身并不具有关系,各种关系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心灵在思考行为中把不同事物联系在一起,并判断这些关系是事物所具有的。

然而,这一观点似乎容易遭到反对,类似于我们以前极力反对康德的那些观点。显然,“我在房间里”这个命题的真并不是思维产生出来的。房间里有一只虫子,这也许是真的,即使我、这只虫子或任何其他人都没有察觉这个真理,因为这个真理只与虫子和房间有关,不依赖于其他任何东西。因此,关系应该置于一个既非心灵的又非物质的世界中。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下一章更全面地厘清。这个世界对于哲学是极其重要的,特别是对于一些有关先验的知识的问题。关于世界的性质及我们已讨论过的那些与之有关的问题,也将在下一章继续展开讨论。

[1]1756—1763年发生在普鲁士和奥地利之间的战争,普鲁士最终取胜。

[2]康德的“物自体”在定义上与物质客体是同一的,即它是造成感觉的原因。在由定义推导出来的性质里,它又不是同一的,因为康德持有这样的见解(尽管在原因方面有些不一致),我们所知的范畴没有一种能适用于“物自体”。——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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